《昆明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1月20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7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
昆明市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經營、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城鄉居民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空氣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昆明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經營、燃放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協調工作機制,督促應急管理、公安、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教育體育、城市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和有關重點單位,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煙花爆竹經營、燃放有關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綜合治理工作,加強轄區內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布設和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第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傳,并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對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的宣傳力度。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宣傳、教育和引導城鄉居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學校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開展煙花爆竹文明、安全燃放知識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和移風易俗的公益宣傳。
第五條 煙花爆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煙花爆竹經營和燃放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者的經營布點,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經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審批。
第七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本市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不得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
按照總量控制、統一規劃、合理布局、逐步減少的原則,嚴格控制城市建成區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數量,煙花爆竹零售店(點)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
第八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銷售的煙花爆竹應當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質量標準,產品包裝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第九條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記檔案,按照規定應用流向管理信息系統,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保質期和銷售時間、購買單位等內容,并留存3年備查。
第十條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條件。
應急管理部門在審核煙花爆竹零售店(點)經營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同級公安、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以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
第十一條 煙花爆竹零售店(點)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懸掛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留存煙花爆竹進貨單據備查,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實施安全巡查以及現場看護,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指導購買人員安全燃放,制止安全防護距離內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負責人、經營場所地址、經營期限、煙花爆竹種類和限制存放量。
第十二條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在經營許可期限屆滿后,應當停止煙花爆竹經營活動,并由原供貨的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收回煙花爆竹集中保管。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信用信息庫和信息運用共享制度,如實記錄煙花爆竹經營單位的許可登記、誠信經營、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信息,實施信用信息抄告和黑名單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店(點)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經營行為的,有權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后應當依法及時查處,對經查證屬實的舉報事項,按照本市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五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門組織銷毀、處置。
第十六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下列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一)向人群、車輛、窨井等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二)從建筑物向外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三)以妨礙行人、車輛通行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四)采用其他危險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
第十七條 禁止在下列地點和區域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飛機場、地鐵站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公園;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文化娛樂場所、集貿市場、商場、超市、商業步行街、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和區域;
(八)城市路網的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涵洞,以及地下通道、地下管網、人防設施等地下空間;
(九)紅嘴鷗等野生動物聚集覓食、棲息地;
(十)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周邊80米范圍內;
(十一)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的地點和區域。
第十八條 本市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以及昆明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昆明滇池國家旅游度假區、昆明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除農歷臘月二十至正月十五期間、傳統民俗民習和經批準燃放煙花爆竹的活動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限制燃放區域內的殯儀館、公墓等公共祭掃場所可以在指定的區域和時間燃放。
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和前款規定,可以依法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在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劃定的范圍內,應當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按照規定報告。
第二十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對符合條件的,依法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的主辦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制定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提前向社會發布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公告,確保燃放安全。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0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頒布的《昆明市經營燃放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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